一、适用对象、补贴标准和方式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是指劳动者根据就业需要和技能提升要求,自主选择符合规定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方式和机构进行技能培训,由就业专项资金、失业保险基金或扩大支出按规定给予的专项补贴,包括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和创业培训补贴三类。区人社局会同财政局等部门根据产业发展规划、人力资源市场需求、人才紧缺程度和培训成本制定《武进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及补贴标准》(以下简称《补贴目录》)并适时调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每人每年享受一次,且必须经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考核鉴定或备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按照财政年度预算实行总额控制,并根据完成数量和考核情况兑现。
(一)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1.适用对象
本区登记失业人员及未就业的劳动者。
2.补贴标准
上述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超出《补贴目录》工种范围的由区人社局核定),取得区人社局核发的《培训合格证书》的,按300元 /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上述人员参加《补贴目录》中的技能培训项目,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补贴目录》标准的50%给予补贴。取证后6个月内在我区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再按培训时补贴目录价的50%给予补贴。
3.补贴方式
采取直补个人和补贴培训机构相结合的方式,具体由个人与培训机构进行约定。
(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
1.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
(1)适用对象
参加本区职工类社会保险的企业在岗职工。
(2)补贴标准
对参加《补贴目录》中的技能培训项目,取得高级(三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补贴目录》标准的100%给予补贴。
对参加《补贴目录》中的技能培训项目,取得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符合省、市紧缺职业(工种)目录的,可申报省、市补贴,不足部分按《补贴目录》标准的100%给予补足。
(3)补贴方式
采取直补培训机构或补贴企业的方式。
2.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
(1)适用对象
参加本区失业保险、累计缴费12个月及以上(含视同缴费时间)的企业在岗职工。
(2)补贴标准
对参加《补贴目录》中的技能培训项目,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补贴目录》标准的100%给予补贴。
(3)补贴方式
采取直补个人、补贴培训机构或企业的方式。享受区稳岗援企补贴的企业,其职工技能提升补贴原则上在企业享受稳岗援企补贴的资金中先行列支。
3.其他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
(1)适用对象
参加本区职工类社会保险缴费12个月以下的企业在岗职工、本区灵活就业人员。
(2)补贴标准
对参加《补贴目录》中技能培训项目的本区灵活就业人员,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补贴目录》标准的50%给予补贴。
对参加《补贴目录》中技能培训项目且在本区职工类社会保险缴费12个月以下的企业在岗职工,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补贴目录》标准的50%给予补贴。
对符合前述条件的小微企业在岗职工,按《补贴目录》标准的70%给予补贴。
(3)补贴方式
采取直补个人、补贴培训机构或企业的方式。
(三)创业培训补贴
1.适用对象
本区户籍城乡劳动者、非本区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大学生及在我区的高职、技院校在校生。
2.补贴标准
对参加《补贴目录》中的创业培训,取得相应证书的,按《补贴目录》标准的100%给予补贴。
3.补贴方式
创业意识培训补贴采取补贴培训机构的方式。其他创业培训补贴采取直补个人和补贴培训机构相结合的方式,其中培训机构开展定单式培训的,采取直补培训机构的方式。
二、培训、鉴定申请及确认
有培训需求的个人、机构和企业,可通过武进人力资源网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平台,向区人社局提出培训申请,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培训人员的资格认证和报名确认。开展定单式培训的机构和企业也可直接到区人社局提出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以培训人员资格认证的身份为准。
职业技能鉴定由培训机构和企业提前10个工作日,直接向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出申请,由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实施。
三、补贴核拨程序
(一)申请。通过资格认证、报名确认的个人、培训机构和企业,在证书核发之日起1个月内,向区人社局提出补贴申请。
(二)审核。补贴申请材料由区人社局负责审核,不符合补贴条件的,通知申请对象。
(三)公示。区人社局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中旬,通过武进人力资源网对享受补贴人员进行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经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将及时告知申请对象;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拨付环节。
(四)拨付。公示结束后1个月内,由区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对象的银行账户。
四、培训机构认定
全区各级人社公共培训机构、在常大中专(技、职)院校,均可申请武进区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认定,经区人社局审核批准,并签订《承担补贴培训协议》后方可开展补贴培训。定点培训机构针对本区登记失业人员收取的培训费用应按《补贴目录》标准执行,针对其他群体收取的培训费用原则上不得超过《补贴目录》标准的150%。
五、监督管理
(一)加强质量监管和绩效评价。完善职业技能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培训数据的全程管理。强化培训补贴实名制管理,严格监管培训质量。建立和完善科学规范的培训补贴资金考核办法和绩效评价体系,并将评价结果作为补贴资金支持方向和分配的重要依据。
(二)加强信息公开。建立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传统媒体、新媒体等渠道公布培训补贴政策、举报电话及投诉方式,对投诉举报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三)加强诚信管理。对个人两次成功报名但违约不参加培训的,将分段降低培训补贴标准,每次违约降低培训补贴标准20个百分点。三次及以上成功报名但违约不参加培训的,两年内不享受本区补贴培训。个人参加培训出勤率不足60%的,不予培训补贴。
(四)加强资金监管。区人社局和财政局将根据有关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管理的规定,规范补贴资金的审核拨付流程,不断提高培训资金的使用效率,适时委托第三方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监督评估工作。建立补助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资金使用部门存在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补助资金或享受补助的单位和个人套取、骗取补助资金的行为,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应用信用信息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经费保障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按规定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符合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的,在失业保险基金或扩大支出试点中支出。
七、其他
本办法所称的小微企业按工信部公布的标准进行认定。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前发文件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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