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余公积的用途是什么 盈余公积的用途

 内涵001   2023-05-16 06:00:03   0 人阅读  0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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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提取的盈余公积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用途:弥补亏损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企业发生亏损,可以用发生亏损后五年内实现的税前利润来弥补,当发生的亏损在5年内仍不足弥补的,应使用随后所实现的所得税后利润弥补。

2、当企业发生的亏损用所得税后利润仍不足弥补的,可以用所提取的盈余公积来加以弥补,但是,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应当由董事会提议,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批准。

3、2、转增资本(股本)当提取的盈余公积累积比较多时,企业可以将盈余公积转增资本(股本),但是必须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批准,而且用盈余公积转增资本(股本)后,留存的盈余公积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

4、3、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在特殊情况下,当企业累积的盈余公积比较多,而未分配利润比较少时,为了维护企业形象,给投资者以合理的回报,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也可以用盈余公积分派现金利润或股利。

5、扩展资料:盈余公积是根据其用途不同分为公益金和一般盈余公积两类。

6、公益金专门用于企业职工福利设施的支出,如购建职工宿舍、托儿所、理发室等方面的支出。

7、旧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制企业按照税后利润的5%至10%的比例提取法定公益金。

8、2006年新公司法仅规定公司按照税后利润的10%提取法定公积金。

9、取消了所有关于“法定公益金”的规定。

10、2、公司制企业的法定盈余公积按照规定比例10%从净利润(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按照《企业所得税》规定,以前年度亏损(5年内)可用税前利润弥补,从第六年起只能用第六年税后利润弥补。

11、法定盈余公积累计额已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

12、在计算法定盈余公积的基数时,不应包括企业年初未分配利润。

13、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4、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15、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盈余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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