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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考文件财税〔2009〕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
2、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销售额/(1+3%)*2%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销售额/(1+4%)*4%*50%(该公式只适用于以前年度该固定资产没有抵扣过进项税额的),如果抵扣过进项税额==销售额/(1+17%)*17% 企业使用过的固定资产,4%,减半征收一般纳税人出售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固定资产核算根据税法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即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17%)×17%。
3、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即应纳税额=销售额×4%/2。
4、(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即应纳税额=销售额×4%/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即: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17%)×17%。
5、此外,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原属于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等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即应纳税额=销售额×4%/2。
6、小规模纳税人出售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固定资产核算 根据财税[2009]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一律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7、国税函[2009]90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
8、 如果你销售的是动产,要看你的固定资产是什么时间购入的,然后有两种处理方法,如果该资产是2008年12月31日前购入的,那么你就按照买卖双方确认价值计算出4%的增值税然后减半纳税;如果该资产是2009年1月1日以后购入的,你就需要按照该资产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纳税;如果你转让的固定资产属于不动产就不涉及增值税的问题,而需要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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